(2016)湘0105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069号原告:陈某,男,土家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李某,女,土家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被告李某申请管辖权异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