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彭晓妹与刘超、刘保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妹,刘超,刘保光,韩利平,李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358号原告:彭晓妹。被告:刘超。被告:刘保光。被告:韩利平。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超、刘保光、韩利平、李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71元,减半收取3735.5元,由原告彭晓妹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人民陪审员 胡伟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