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向宁与谭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向宁,谭显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196号原告黄向宁,男。被告谭显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向宁与被告谭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宁以已与被告谭显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向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向宁撤回对被告谭显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黄向宁负担。审 判 员 唐满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1、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