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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刚与梁广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梁广付,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536号之一原告:李刚,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广付,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韩桂才,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郭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刚与被告梁广付、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广付、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广付、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梁广付、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魏田田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