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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东联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东联房产有限公司,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联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本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志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东联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施工行为不当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并给上诉人带来经济赔偿问题,本案案情复杂且影响较大,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标的不大,法律关系清晰,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