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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万某��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民初100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耀,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原告王��甲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万某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告在广东打工时与被告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年××月,生育女儿王某乙,现已外出打工;××××年××月,生育儿子王某丙。2003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西江民政所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关系一般。两人大多数时间在外一起或分别在不同地方打工。自2008年开始,被告沾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参与六合彩、抓金花等各种形式的赌博。为此,原告总是苦口婆心劝诫��告远离赌博,但被告总是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并因此欠下很多赌债。原、被告也因此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后来,被告干脆和原告分开,常年难得见上一面。鉴于原告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加之小孩又小,原告认为只要被告还会回家,就勉强凑合过下去。可是被告于2013年正月初六外出后,就再也没有回过家。更令人气愤的是,被告连手机号码也换掉,原告一直无法和被告联系。被告也从未寄过一分钱回家。直到去年底时,被告突然打电话给原告,说她要和原告离婚。原告也已对被告彻底失望,同意和被告离婚,并要求她尽快回家办理离婚事宜。被告答应在今年清明前后会回来和原告离婚。可是,到了清明前,被告又说她不回来了,叫原告自己向法院起诉离婚。综上,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但婚后并没有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自2013年初至今,原、被告分居长���四年之久,所谓的夫妻关系,早已是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万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万某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现已外出务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丁。××××年××月××日,双方在会昌县西江镇民政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2月15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王某甲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小孩的抚育费用。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自2013年2月分居至今已满三年。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王某乙虽未成年,但其已外出务工,能以其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不须父母承担抚育费用,应由其自行决定随谁生活。婚生儿子王某丁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应判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更为有利。原告自愿独自承担小孩的抚育费,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万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由其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万某离婚;二、婚生儿子王某丁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抚育费由原告王某甲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水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