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唐淑杰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平,唐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平,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利友彩钢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淑杰,女,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二轻供应供销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王金平因与被上诉人唐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平于2016年10月2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上诉人王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志红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江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