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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袁刚申请执行王高学、田宜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袁刚,王高学,田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余袁刚,男,生于1991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王高学,男,生于1975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田宜成,男,生于1969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袁刚与被执行人王高学、田宜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高学、田宜成给付申请执行人余袁刚人民币22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高学、田宜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审 判 员  张玉春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