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姚桂林、潘丽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桂林,潘丽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824号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姚桂林(身份证号码:2308231972********),男,1972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教育社区服务小区。被告潘丽娥(身份证号码:2301021976********),女,1976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教育社区服务小区。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桂林、潘丽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晟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桂林、潘丽娥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姚桂林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万元及拖欠的利息人民币65,989.80元(计算至2016年01月21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潘丽娥应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05月24日,被告姚桂林因装修缺少资金,在我单位贷款360,000.00元,并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潘丽娥以其自有坐落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商贸城南数第三门,面积158.4平方米商服房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05月20日,月利率为9.15‰。合同签订后,被告签了借款凭证,并领收贷款。逾期后,经催要,被告姚桂林、潘丽娥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姚桂林、潘丽娥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姚桂林、潘丽娥未到庭,本院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计算表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05月24日,被告姚桂林因装修缺少资金,在原告处贷款360,000.00元,并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潘丽娥以其自有坐落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商贸城南数第三门,面积158.4平方米商服房(房权证号:依房权证2012字第0866**号)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05月20日,月利率为9.15‰。合同签订后,被告姚桂林签了借款凭证,并领收贷款。逾期后,经催要,被告姚桂林、潘丽娥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桂林、潘丽娥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理应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被告姚桂林在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履行义务,是无理的,原告要求被告姚桂林给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潘丽娥以自有房产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其应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桂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360,000.00元;二、被告姚桂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贷款利息65,989.80元(计算至2016年01月21日),之后利息以第一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以约定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姚桂林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与抵押人即本案被告潘丽娥协议,以坐落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商贸城南数第三门,面积158.4平方米商服房(房权证号:依房权证2012字第0866**号)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0.00元,由被告王承林、潘丽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学峰人民陪审员 王智慧人民陪审员 寿业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奇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