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谌庆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6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国。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国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下旬某日,义乌市某日用品厂的负责人即被告人谌某国因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用,就通过电话联系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额4%的手续费取得由无锡市某有限公司开具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NO:3200133140-19963358,开票日期:2014年4月25日;NO:3200133140-19963359,开票日期:2014年4月25日;NO:3200133140-19963360,开票日期:2014年4月25日),票额总计285897.45元,税额48602.55元,用于当月抵扣公司税款,现该税款已补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异常发票转办单,立案决定书,电话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谌某国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谌某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国已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谌某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