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620号原告:王军,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起彦,职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