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陈建芬、连绍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华,陈建芬,连绍良,赵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230号上诉人:张荣华。委托代理人:许君鞅,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陈建芬。委托代理人:赵蓓蕾、叶思慧,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连绍良。原审被告:赵莉芬。上诉人张荣华为与被上诉人陈建芬、原审被告连绍良、赵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1日,张荣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荣华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荣华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张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