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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经济技术开发区伊东商城千嘉惠服装摊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伊东商城千嘉惠服服装摊位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774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伊东商城千嘉惠服服装摊位,住所:伊东商城一楼D区*号。经营者:杨立超,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长安村腰长安*组。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伊东商城千嘉惠服服装摊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其余退还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