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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3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江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席江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00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1201室。被执行人席江振。申请执行人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江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2016年10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席江振名下位于本市莲湖区莲湖路55号1幢11212号房屋的产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因抵押物短期内暂无法处置。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30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