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财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军等与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军,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430号申请人: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王世军,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黄士银,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被申请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淮���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军与被申请人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申请人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赵氏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士银、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