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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凤鸣与蔡景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鸣,蔡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凤鸣,男,汉族,1952年9月2日,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蔡景东,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生,现在长春净月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刘凤鸣与被执行人蔡景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蔡景东现在长春净月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景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