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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海兴业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寇华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兴业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寇华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814号原告:中海兴业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天下名企汇第2层201-208号、C201-20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士轩、郭林昕,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寇华轩,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兴业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寇华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兴业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寇华轩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兴业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兴业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海兴业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