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胡保标,男,1964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蒋保磊,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姚乃选,男,1953年12月29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胡保标与姚乃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乃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理
书记员许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