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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23号

胡保标与姚乃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保标,姚乃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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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胡保标,男,1964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蒋保磊,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姚乃选,男,1953年12月29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胡保标与姚乃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乃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理

书记员许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