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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彭南保、余鲜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彭南保,余鲜花,张美琴,殷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财保6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晨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南路兰溪,系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彭南保,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余鲜花(系彭南海妻子),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美琴,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殷海英,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彭南保、余鲜花、张美琴、殷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104390.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并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南保、余鲜花、张美琴、殷海英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04390.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42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