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粤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粤华。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粤华。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粤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粤华,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杨式钗,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郭润权。原审被告: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粤华。原审被告: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粤华。原审被告: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粤华。上诉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粤华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又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粤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