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唐秋申请执行吴利梅、魏波、吴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秋,吴利梅,魏波,吴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唐秋。被执行人吴利梅。被执行人魏波。被执行人吴利敏。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唐秋申请执行吴利梅、魏波、吴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179836元,执行费58299元。由于被执行人吴利梅、魏波、吴利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利梅、魏波、吴利敏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秋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83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利梅、魏波、吴利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