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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5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冯文军、朱科等人申请执行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朱某,王某某,李某某,柴某某,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5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汶川县。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藏族,务农,住四川省汶川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羌族,务农,住四川省汶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山西省柳林县。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某某、朱某、王某某、李某某、柴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五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富顺县成套住宅(权属证书号:2015****2,面积264.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