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955号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夏元勇,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吴仕兴,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杨廷端,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元勇和被执行人吴仕兴、杨廷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4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元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杨廷端偿还人民币47448.2元,责令被执行人吴仕兴在人民币23984.5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杨廷端对申请执行人夏元勇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吴仕兴、杨廷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仕兴与申请执行人夏元勇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廷端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廷端有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杨廷端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廷端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杨廷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廷端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夏元勇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