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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明贵与王家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贵,王家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358号原告:金明贵,男,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羊,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贵诉被告王家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明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明贵负担。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