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邾顶华与黄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邾顶华,黄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94号原告:邾顶华,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菊,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邾顶华与被告黄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邾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邾顶华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