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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邾顶华与黄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邾顶华,黄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94号原告:邾顶华,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菊,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邾顶华与被告黄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邾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邾顶华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