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春霞申请张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霞,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79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峰,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张春霞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张峰于2016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春霞借款本金5万元。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按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