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8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忠东与盛青、徐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忠东,盛青,徐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8415号原告:余忠东,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盛青,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徐杰,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余忠东与被告盛青、徐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诉讼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小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1日,案外人宋焕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余忠东借现金20万元,定于2016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若逾期不归还的,则本人自愿向债权人支付自还款到期之日起至归还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且债权人可在债权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宋焕同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余忠东借给本人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款已点清,无误。案外人宋焕在借款人、收款人处分别签字、捺印。被告盛青在第一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载明:宋焕向余忠东所借现金逾期不归还时,由本人盛青负责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向余忠东归还借款,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徐杰在第二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载明:宋焕向余忠东所借现金逾期不归还时,由本人徐杰负责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向余忠东归还借款,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陈述案外人及两被告未归还过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宋焕之间的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取款凭证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案外人宋焕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盛青、徐杰自愿为案外人宋焕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该二被告对案外人宋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杰申请追加借款人宋焕为当事人,因借款人宋焕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故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被告盛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青、徐杰应连带归还给原告余忠东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