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兵与周汉林、佛山市林联发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兵,周汉林,佛山市林联发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兵,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汉林,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林联发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三铁路南,旧邵边车站地段,土名:大板桥、白鹤坦首层,注册号:440682000142555。法定代表人:周汉林。上诉人刘兵因与被上诉人周汉林、佛山市林联发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