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937号原告:王海军,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65973。负责人:张进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司机座位险1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驾驶东风牌DFL5120XXYB2厢式运输车于2015年5月26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10000元司机座位险。2016年3月4日11时55分,原告驾驶该车辆追尾张永磊驾驶的豫K×××××/豫x**挂的东风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原告因此受伤,因此次事故遭受各项损失合计33948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故原告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