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启平与龙凤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启平,龙凤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周启平,男,1973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龙凤聪,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周启平申请龙凤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3民初23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龙凤聪应支付申请人周启平案款61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龙凤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323执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青旺审判员 吕桂华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