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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晓丹与赵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丹,赵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218号原告:杨晓丹,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汉文,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丹诉被告赵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晓丹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后由杨晓丹负担350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