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晓丹与赵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丹,赵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218号原告:杨晓丹,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汉文,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丹诉被告赵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晓丹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后由杨晓丹负担350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