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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王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王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5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48624-3,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白吉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懿宁、程默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成华,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甘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甘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瑜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