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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宽城区扶贫市场千家惠立超服饰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扶贫市场千家惠立超服饰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778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2号198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区扶贫市场千家惠立超服饰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扶贫市场*号楼*层*号。经营者:杨立超,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扶贫市场千家惠立超服饰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退还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