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执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1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勇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6865元,执行费195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朝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