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新春与徐学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春,徐学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285号原告:许新春,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徐学亮,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春与被告徐学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许新春向本院提出起诉,但不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起诉,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新春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丹人民陪审员 伍绍玲人民陪审员 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富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