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特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陶秀英、YEHOUENOUCODJOBIENVENU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秀英,YEHOUENOUCODJOBIENVENU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793号申请人:陶秀英,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申请人:YEHOUENOUCODJOBIENVENU,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贝宁共和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陶秀英与申请人YEHOUENOUCODJOBIENVENU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献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陶秀英与申请人YEHOUENOUCODJOBIENVENU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经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陶秀英一次性现场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600元整;二、双方日后不得再以此事为由互相纠缠;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江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