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金海与郭玉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海,郭玉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665号原告:张金海,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17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军,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玉来,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9日。原告张金海与被告郭玉来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金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腾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