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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学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45号罪犯陈学超,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追缴赃款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陈学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学超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赃款未退出,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