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宏武与郑秋娟、陈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武,郑秋娟,陈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武,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郑秋娟,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青云,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武与被执行人郑秋娟、陈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秋娟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存款。被执行人陈青云工资已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