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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扬程矿山设备厂与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扬程矿山设备厂,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174号原告焦作市扬程矿山设备厂。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产业聚集区兴园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崔静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泉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增鑫,该设备厂员工。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太公镇东陈召村。法定代表人雷俊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焦作市扬程矿山设备厂诉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扬程矿山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