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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华创电动窗帘销售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华创电动窗帘销售有限公司,大庆市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创电动窗帘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