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贾某某、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某某犯包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艳峰,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6)第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某某犯包庇罪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宋某某及辩护人刘艳峰、被地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被告人宋某某将其位于本市丰收镇2林班53小班的林地,在未得到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承包给被告人贾某某用于种植黄烟,经大安市林业局鉴定:林地被开垦面积为30186平方米,折合面积45.28亩。此案经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林地系被告人宋某某承包给贾某某用于种植黄烟,但为了使被告人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各类书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己经触犯了>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己经触犯了>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被告人宋某某将其位于大安市丰收镇2林班53小班的林地,在未得到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承包给被告人贾某某用于种植黄烟,经大安市林业局鉴定:林地被开垦面积为30186平方米,折合为45.28亩。此案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林地系被告人宋某某承包给贾某某用于种植黄烟,但为了使被告人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2、强制措施手续。3、破案经过。4、提请批准逮捕书。5、起诉意见书。6、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7、音频资料。8、被告人身份信息。(二)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大安市丰收镇林业站站长。丰收镇去沙包屯水泥路东的林地原先是宋某某的,后来转让给张某某了,这个林地属于丰收镇2林班53小班面积内。这块树地被宋某某于2013年防洪时放了,2014年秋天张某某把这块树地栽树了,后来我听说张某某把地给包出去了,包地的那个人旋地时把树旋下去了。(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016年5月30日14时供述。大安市丰收镇去沙包屯水泥路东的林地以前是我的,现在不是我的了,2013年4月份这个林地让我转给了张某某了,2014年秋天张某某栽的树。现在树地里的树哪去了我不清楚,好像这块地让张某某给承包出去了。2016年6月14日10时供述与以上供述基本相同。2016年7月15日15时供述。2016年7月15日,我听说张某某和贾某某因为林地事被拘留了,我和张某某是铁哥们,他因为替我顶名被拘留了。事情是这样的,我是村干部,张某某怕对我影响不好,当时张某某说要是有人告状,他就说这块地是他卖的。当时我也没多想,我以为张某某说说而己。这块林地是我在老百姓手里买的,我有树照,2013年我把这块林地转卖给张某某了,卖了40000块钱,2015年3月份我又在张某某手里把这块林地买回来了,之后我在林里面种了玉米,我没有破坏树垄,2015年秋收以后我又把这块林地转包给贾某某了,我收了贾某某29000元。这块林地成活的不好,2015年我自己在这块林地里种了一年玉米,我没有破坏树垄,成活20%左右,都是2014年栽的小苗根。林地里的树苗是贾某某毁的,我听贾某某说是他大舅哥帮旋的地。贾某某种黄烟之前我看见树都没了,树垄也没了。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6年5月30日15时供述。大安市丰收镇沙包屯水泥路东的树地是宋某某的,2013年4月我花40000元买了这块树地,2014年秋天我又把这块地栽上了树。这块树地让我以29000元包给贾某某种黄烟了。树地里的树被种烟灭茬把树都给旋掉了。2016年6月2日9时、6月14日9时的供述与以上供述基本相同。2016年7月12日9时供述。丰收镇沙包屯水泥路东的林地是我在2013年从宋某某手里买的,2014年我、张玉芳、张付、郭清臣、朱百峰我们5家种的西瓜,当年秋天我栽的树。2015年3月份我又把这块地以40000元转给宋某某了,2015宋某某在这块地种玉米,2016年宋某某又把这块地承包给贾某某了,贾某某在这块林地种植了黄烟。贾某某种黄烟前地头能看见树,地里面看不清。我之前说树是贾某某毁掉的,我作伪证了,想蒙蔽事实。我之前说是我把林地承包给贾某某一年29000元,是我说谎了,2014年秋天是我栽的树说的是实话,至于是谁把林地时的树毁掉的,我当也说谎了,我只是听贾某某说是他雇的司机旋的林地,2016年6月14日的笔录我说的是实话。我作假证明包庇宋某某是因为我们是好哥们,不想他出事,宋某某让我替他顶一下,然后宋某某运作这件事,因为宋某某把林地当耕地包给贾某某种植农作物了,至于他们二人谁毁的树,我就不清楚了。2016年7月12日15时供述。2016年5月30日下午,我给贾某某打电话,是宋某某让我打的贾某某。我在电话里和贾某某说,一会要是安广森林公安派出所找你调查这件事,你就说是在我手里花29000元承包的这块林地,我告诉贾某某就是把林地按照耕地承包给他的,不要把宋某某露出来,我当时和贾某某说没啥事,就写一个笔录,出事了也有宋某某给运作。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2016年5月30日16时供述。2016年3月份,我找到张某某,问他的地包不包,他说他的林地面积不到3公顷,我俩谈的是一年29000元钱。我们没有谈地里树的事(当时有点树,不多),他是按照耕地承包给我的。2016年6月14日10时供述与以上供述基本相同。2016年7月12日14时供述。2015秋收以后我找宋某某包的这块林地,我们最终是29000元钱成交的。2016年5月30日下午,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安广森林公安派出所要找他写材料,张某某让我说谎,让我说这林地是在张某某手里花29000元承包的,把这块林地按照耕地承包的,让我说地里面没有多少树,都是一些死树,不让我漏出宋某某,说是让我顶罪的意思,张某某和我说没事,出事了宋某某摆平。之后我就同意帮着宋某某隐瞒事实了。后来我就对安广森林公安派出所作了伪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林地而承包给被告人贾某某耕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林地而毁林种植黄烟,非法占用林地45.28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仍作假证明包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且无前科劣迹,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己缴纳)。二、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己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