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字第6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许园园与林庆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园园,林庆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6747号原告:许园园。被告:林庆都。原告许园园与被告林庆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庆都偿还原告许园园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日,原告许园园将其投资在比咔滋披萨欢乐餐厅的退伙款5万元,出借给被告林庆都并于2015年3月1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2%计息。借款后,被告只支付至2015年2月底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庆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园园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林庆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陈传波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小云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