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英、李京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李京荣,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李京荣,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北街一巷2号工行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6047860-8。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英、李京荣与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英、李京荣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及诉讼费29779元;申请人要求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因总产权没有办理,故暂不能办理分户产权。现申请人同意暂缓办理产权证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刘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