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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丽伟申请执行赵光亮、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伟,赵光亮,赵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伟,女,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被执行人赵光亮,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原籍洛阳市被执行人赵春霞,女,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籍洛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丽伟申请执行赵光亮、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