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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神财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神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4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神财,曾用名李运岗,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神财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蒙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神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神财从家中拿了一把开山刀来到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帽岭屯前面稻田中的一条泥路上欲伺机抢劫,被害人周某3骑摩托车经过此处,被告人李神财用手中的开山刀将被害人周某3逼停,后将被害人周某3身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00元苹果4S手机抢走。被害人周某3离开现场后回到村中叫来群众将藏匿在稻田中的被告人李神财抓获。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神财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神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神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神财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帽岭屯稻田边一条泥路伺机抢劫,恰遇被害人周某3骑摩托车经过,被告人李神财手持事先从家中准备的一把开山刀将被害人周某3逼停,后抢走被害人周某3身上价值600元的苹果4S手机一台。被害人周某3离开现场回到村中叫群众到案发现场附近寻找持刀抢劫男子,后将藏匿在稻田中的被告人李神财抓获,被告人李神财主动将被抢苹果4S手机一台返还给被害人周某3。民警到案发现场后,群众将被告人李神财及案发现场附近发现的作案工具开山刀一把移交公安民警。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神财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李神财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11日,公安民警接受被害人周某3提交的被抢苹果4S手机一台,并于同月19日发还给被害人周某3。作案工具开山刀一把已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开山刀一把证实,经庭审示证,被告人李神财确认是其抢劫作案时使用的工具。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经过。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神财的身份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6月11日,群众在案发现场发现作案工具开山刀一把,并移交公安民警依法扣押,已随案移送本院。同日,公安民警接受被害人周某3提交的被抢苹果4S手机一台,并于同月19日发还给被害人周某3。5、业务受理单证实,被抢的苹果4S手机是被害人周某3于2015年8月3日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签订预存话费送手机套餐活动的签约手机。6、门诊病历手册、残疾人证证实,2012年6月1日、11月28日,被告人李神财曾因精神障碍分别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一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12年12月20日取得精神残疾类四级残疾人证。7、精神残疾人评定方法证实,评定精神残疾人的方法及精神残疾四级的行为障碍表现。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神财到案后,对持刀抢劫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9、被抢手机和作案工具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神财到案后,分别对被抢苹果4S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开山刀一把进行了指认。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神财辨认,辨认出2016年6月11日20时许,被其持刀抢劫的男子是本案被害人周某3;经被害人周某3辨认,辨认出2016年6月11日20时许,持刀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李神财。11、被害人周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1日20时许,骑摩托车途经新旺村帽岭屯和新井屯交界的田间泥路,突然一男子出现在其右前方,左手指着其,右手持一把长约80厘米的刀举在半空中喊其停车,其害怕并停车。该男子把刀举在半空叫其拿钱出来,其说没有钱,并翻口袋给他看,右边裤袋有身份证、银行卡和一台苹果4S手机。该男子只抢了其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没要,后该男子放其离开,其赶紧推车往前走了三四米后打着火开车离开。走了十多米调头看见该男子还站在原地不动的看着其,其想找人抓住该男子要回手机。开车到帽岭屯朋友周天艺家借手机打电话,正好周某1也骑摩托车路过,其将事情经过告知周某1,周某1叫来十几个人一起去找抢手机的男子,六七分钟后,村里的其他人也一起过来帮忙找。其在被抢手机附近发现有一个人蹲在稻田里,后发现该男子是抢其手机的男子,就按响摩托车喇叭,现场十几个人立即围过来。该男子把手机还给其,但手上的刀不见了,后在田里找到。经询问,知道该男子是帽岭屯的人,便通知他的家属过来,并电话报警,不久,民警到现场后将抢劫的男子和刀移交给了公安民警。12、证人李某1、李某2、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1日,周某3在新旺村帽岭屯河新井屯交界的泥路上被人持刀抢劫了一台苹果4S手机,到现场后看见十几个人在那里寻找抢劫男子。找了一会,不知道谁在一直按喇叭,顺着喇叭声过去,看见了抢劫的男子,该男子说实在太缺钱才抢劫。问他抢劫的刀藏哪里,他指着田里说在那边,李金河过去把刀捡起来。该男子告知他是帽岭屯10队的。周某1打电话给该男子的家人,男子家人到后没多久公安民警也到现场了。1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1日20时许,村里的人告知其儿子在稻田泥路上抢别人一部手机,叫过去处理。到了现场,看见有十几个人,其问李神财为什么出来抢别人的东西?他说没钱买烟才出来抢。其在一旁责骂,不知道是谁报警,公安民警到后就将李神财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2011年的时候,发现李神财脾气比较急躁,其怀疑他患有精神病,带他去一九一医院检查,开了几天药,吃完药后又去贵港市南江的谭意良诊所找医生检查,那个医生说李神财脑筋有问题,后面几年陆续去该门诊拿药吃。近两年,李神财有时脾气急躁,但没有伤害别人或自残自虐的行为,直到今年2月份,其问李神财是否还需要拿药吃,李神财说病好了就不买药吃了。14、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现任石卡镇新旺村主任,村中有个叫李神财的男子,平时不干活,不与村里的人交流,比较沉默寡言,之前听说精神上有点问题,几年前去过一九一医院,具体是不是精神病其不清楚,近段时间在村中没有异常反应,平时和正常人一样。15、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申办残疾证,申办人需要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残疾评定书、申办人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到覃塘残联办公室办理。李神财的残疾证也是在覃塘区残联办理的,公安机关到残联查找李神财相关办证材料,可能因保管不当丢失,后询问石卡镇政府办理残疾证的工作人员,反馈当时李神财没有提交指定医院出具的评定,但有村委出具的证明证实。16、被告人李神财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11日19时许,因没钱买烟,想着出去抢钱买烟,其着拿放在房间梳妆台下的一把开山刀,从帽岭屯往新旺屯方向走去,到田里的一条泥路边排水沟拱桥等候作案目标出现。约五分钟后,看见一辆摩托车过来,其从拱桥处带着开山刀走到泥路中间,其将开山刀举在空中对着骑摩托车的人大喊停车,摩托车慢慢停下来,其右手提着刀走上前去,发现摩托车上只有一个男子,其用白话向该男子说:“拿钱出来”,该男子回答说没有,叫该男子翻口袋给其看,男子翻开裤袋,右手拿着一部手机和两张卡,左手拿着一副白色耳塞。男子对其说:“没有钱,只有一部手机,要吗?”其回答要,后男子用右手将手机递给其,其将手机放进左边裤袋,还看见男子右手拿着像是钱的东西,其接着问是什么,男子回答说是银行卡,问其要吗?其看了一下说不要。男子把银行卡放进裤袋,推着摩托车走了约二三米后打着火就往帽岭屯方向走了。当时害怕碰上被抢男子,其往田里的另一方向离开,约十分钟,看见一辆摩托车往其刚才抢东西的地方过去,其感觉是刚被抢的男子找人回头找其,其慌张的躲进水田旁的水沟里。过了一会,一辆摩托车往其方向开来,经过后又调头回来一直用大灯照着其藏身的地方,其被发现后,把抢劫用的刀放在田梗里后站起来,手里拿着抢得的手机往摩托车方向走去,摩托车一直摁喇叭,走进后才发现摩托车上的男子是刚才被抢手机的男子,其将手机还给被抢男子,并对他说:“我错了,不应该这样。”男子拿回手机,这时听到喇叭声的村民十几人围了过来,其告知父亲的电话号码,不久,家人和警察就到现场了。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状况,被告人李神财持刀抢劫的地点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帽岭屯稻田边一条泥路上。1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苹果牌iphone4S手机一部价值600元。1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神财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神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神财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神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神财持管制刀具实施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抢手机已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开山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神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2日起到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开山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黄长全人民陪审员  莫继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7、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