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帅、杨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帅,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杨帅,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洁,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济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民初9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洁履行生效的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洁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洁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作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