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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333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曾玉慧与何志彬、万久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慧,何志彬,万久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33**民初79号原告:曾玉慧,女,汉族,生于1966年06月03日。被告:何志彬,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3日。被告:万久波,男,汉族,生于1976年09月18日。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永志,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对原告曾玉慧诉被告何志彬、万久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3337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3337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补正为“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审判员 丁真曲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