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26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鑫亮锻造厂与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鑫亮锻造厂,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2674-2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鑫亮锻造厂,住所地:章丘市圣井街道办官庄村西。法定代表人牛家亮,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东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付尚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鑫亮锻造厂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