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9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黎修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黎修杰,蔡仁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28号1幢2单元5-6楼5号。法定代表人:庞永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修杰,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审被告:蔡仁祝,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修杰及原审被告蔡仁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刚 关注公众号“”